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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9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494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法德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第三人法德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88,16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之性質,於聲請人提出足資證明已依法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債權證明文件而合於拍賣抵押物聲請之法定要件時,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法院即應裁定准許其聲請,至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如仍有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之爭執時,因該項爭執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而非訟事件之性質僅審查此項聲請是否合於法律所規定之形式要件,是以並不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爭執。而實體事項之爭執是否有理由,即須相對人另行起訴予以確認。故相對人甲○○於97年8 月11日以書狀陳述意見,表示對金額有意見等語,此項爭執係屬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事項,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之程序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僅審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形式要件合法性是否存在,對於實體之爭執並不予以審理。據此,於聲請人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及檢具相關已依法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債權證明文件,而聲請人又未於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即撤回該拍賣抵押物聲請時,法院依法即應裁定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9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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