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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號14
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聲請閱卷。經查本件檢查人尚未提出檢查報告,為使檢查人得客觀依其檢查之結果提出檢查報告,不受已提出意見書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影響,有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規定,本件於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前,限制閱卷範圍,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意見書部分,暫不給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裁定如前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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