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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告
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610 元,依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3,750 元,及被告應返還原告舊型風動機壹台。」,原告並稱該舊型風動機壹台之價額為300,000 元,依此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3,750 元,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原告已繳6,610 元,尚應補繳13,299元,本院當庭諭知命原告應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97年11月18日具狀更正減縮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03,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舊風動機(廠牌:台北科技大學風洞實驗室2000年制定200CFM)返還予原告。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表明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903,750 元,應納裁判費9,910 元,扣除原告已繳6,610 元,補繳3,300 元等語,雖原告減縮聲明後,僅負有依其減縮後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之義務,然不得解免其應如期補繳所欠裁判費義務,原告逾本院限期5 日並未補足應納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