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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告
永勝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478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7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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