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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1號

被上訴人
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