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1號
- 被上訴人
- 國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31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