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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885,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3,1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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