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