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告
和平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瑋馨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5號事件(下稱前案,嗣經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建上字第155 號事件與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397 號事件審理在案),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乃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於前案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案業已判決確定,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