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庚○○

      己○○

            號

      丑○○

      辰○○

      甲○○

      丁○○

      寅○○

      卯○○

      子○○

            樓

      丙○○

      癸○○

      巳○○

            4樓

      戊○○

            4樓

      壬○○

            號4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