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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

聲請人
十陸股份有限公司

            1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如甲○○為非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其委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