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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9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95號

聲請人
漢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99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群威峰精密科技股份│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10月31日 │9,975元 │AL八一五一三九│ ││1 │有限公司 宋長志 │行 │ │ │四 │ │├─┼─────────┼─────────┼───────────┼────────┼────────┼──┤│00│群威峰精密科技股份│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10月31日 │373,950元 │AL八一五一三九│ ││2 │有限公司 宋長志 │行 │ │ │三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9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