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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

聲請人
大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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