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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

聲請人
大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