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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
3CEMS CORPORATION(三希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O.
聲請人
YMA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樓1之
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相對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3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漢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中文譯名「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希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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