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54號
- 抗告人
-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4日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54號
號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4日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