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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5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54號

抗告人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4日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5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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