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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19,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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