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885,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3,1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