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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請人
上銀全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加比國際實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2月29日           │4,990元         │CL0四八0五四│    │
│1 │公司呂字滿        │壢分行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