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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3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25,477 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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