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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八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零一百八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