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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被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施汎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本案之訟爭事項業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SCR銅線長期銷售合約書影本乙紙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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