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聯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訴訟惟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6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355元外,尚應補繳87,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訴訟,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