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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告
大立創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35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6,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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