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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大立創新環保有限公司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大立創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作成日期「中華民國97年1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 月5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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