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號
- 原告
- 大立創新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作成日期「中華民國97年1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 月5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