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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告
大立創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作成日期「中華民國97年1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 月5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