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共同代表人
- 甲○○ 住桃園縣
- 上列二人共同代表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旭律師
- 居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