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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6號

聲請人
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超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6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超秦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8年4月15日 │59,505元 │TY一0八一四二│ ││1 │卓元裕 │桃園分行 │ │ │九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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