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 萬3,207 元(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應返還土地之土地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