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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代表人
甲○○ 住桃園縣
上列二人共同代表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居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