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 聲請人
- 弘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二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刊登於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
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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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八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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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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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威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七年十│十萬二千三百七十│XA六0三三六九│ │
│ │限公司郭國卿 │桃園分行 │一月三十日│五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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