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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乙○○
被告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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