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