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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被上訴人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 萬5,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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