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及排除侵害等,其訴之聲明雖有2 項,惟其訴訟利益同一(即以確認通行權存在為前提進而得請求排除侵害),應僅以確認通行權存在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176- 2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土地增加之價值),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 萬8,72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8,42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3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0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