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7號│├─┬─────────┬─────────┬───────────┬────────┬────────┬──┤│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葉家融 │吳秋賢 │99年1月5日 │2,2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1 │ │ │ │ │四 │ │├─┼─────────┼─────────┼───────────┼────────┼────────┼──┤│00│葉家融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99年1月5日 │3,8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2 │ │司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