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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及排除侵害等,其訴之聲明雖有2 項,惟其訴訟利益同一(即以確認通行權存在為前提進而得請求排除侵害),應僅以確認通行權存在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176- 2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土地增加之價值),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 萬8,72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8,42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3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0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