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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4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峰
訴訟代理人
梁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中
複代理人
金惠民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君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