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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請人
易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2月20日           │785,885元       │DR四00七八五│    │
│1 │限公司            │行                │                      │                │五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