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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請人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67號│├─┬─────────┬─────────┬───────────┬────────┬────────┬──┤│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葉家融 │吳秋賢 │99年1月5日 │2,2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1 │ │ │ │ │四 │ │├─┼─────────┼─────────┼───────────┼────────┼────────┼──┤│00│葉家融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99年1月5日 │3,800,000元 │TH六九五九六六│ ││2 │ │司 │ │ │五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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