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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莊双盛
被告
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