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莊双盛
- 被告
- 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