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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上訴人
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皓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特先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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