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張韵淇
- 上訴人
- 連乙靜
- 上訴人
- 洪美玲
- 被上訴人
- 寶來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張韵淇 │152,593元 │2,490元 │ ├────┼──────┼──────┤ │連乙靜 │142,340元 │2,325元 │ ├────┼──────┼──────┤ │洪美玲 │197,985元 │3,1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