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中
- 被告
- 王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9,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9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9,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9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