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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

原告
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王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9,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9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4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