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 原告
-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世德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美嬌
- 原告
- 張月美
- 被告
- 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均於1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辦理繼承登記與遺產稅之時序,併陳報相關證據資料:另請「被告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亦於10日內對原告宏金機電有限公司訴請其返還價金3,400 元乙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