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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原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嬌
原告
張月美
被告
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均於1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辦理繼承登記與遺產稅之時序,併陳報相關證據資料:另請「被告盛豐工具開發有限公司」亦於10日內對原告宏金機電有限公司訴請其返還價金3,400 元乙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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