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原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嬌
原告
張月美
被告
盛豐開發工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主文更正後內容「被告張枝盛應給付原告張月美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枝盛應給付原告張月美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