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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原告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凌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緯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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