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登科
- 訴訟代理人
- 凌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緯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緯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