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鼎富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