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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小字第43號

給付資遺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43號

原告
李哲綸
被告
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李哲綸自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企畫人員,嗣因被告積欠薪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而於106 年12月12日離職。原告原薪資新臺幣(下同)28,000元,自106 年11月起調整為32,000元等情,有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原告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二、按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所謂平均工資應以離職事由發生前6 個月之薪資為計算基準。

三、本件原告於106 年12月12日離職,故應以同年6 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計算其平均薪資如附表一所示。其所得請求資遣費如附表二所示。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2月19日(見本院卷第1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
│106 年│計算期間          │薪資(新臺幣)【小數點以│
│      │                  │下四捨五入】            │
├───┼─────────┼────────────┤
│6月   │6 月12日至6 月30日│28,000元×(19日/30 日)│
│      │                  │=17,733元              │
├───┼─────────┼────────────┤
│7月   │全月              │28,000元                │
├───┼─────────┼────────────┤
│8月   │全月              │28,000元                │
├───┼─────────┼────────────┤
│9月   │全月              │28,000元                │
├───┼─────────┼────────────┤
│10月  │全月              │28,000元                │
├───┼─────────┼────────────┤
│11月  │全月              │32,000元                │
├───┼─────────┼────────────┤
│12月  │12月1 日至12月11日│32,000元×(11日/31 日)│
│      │                  │=11,355元              │
├───┴─────────┴────────────┤
│總計:173,088元                                     │
├──────────────────────────┤
│平均薪資(月):28,848 元(計算式:173,088 ÷6 )   │
└──────────────────────────┘
附表二
┌──────┬───────────────────┐
│資遣費      │計算式(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滿一年部分  │28,848元×1/2=14,424元               │
├──────┼───────────────────┤
│未滿一年部分│28,848×(133日/365日)×1/2=5,256元 │
├──────┴───────────────────┤
│總計:19,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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