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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告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被告
聯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0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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