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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小調字第98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小調字第980號

聲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鐘正凱(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正凱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鐘正凱給付電信費新台幣37,946元。惟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年9 月5 日向本院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而相對人早於108 年8 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小調字第98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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