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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亞虎
相對人
趙順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25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桃簡字第252 號卷宗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 元、證人日旅費676 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06元(計算式:1,330 元+ 676 元= 2,006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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